财产规划税法系列之八: 纽约市不动产转让的新税目于2019年7月1日生效:追加基本税和附加税
纽约市的住宅房转让,缴纳不动产转让基本税和豪宅税。基本税是卖方责任,如果卖方不缴纳或免于缴纳,则由买方缴纳,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每500美元的不动产转让价缴纳2美元的基本税。豪宅税是买方责任;价格为1百万美元以上的住宅房转让,缴纳1%的豪宅税,部分用作住宅的不动产视为住宅房,适用豪宅税。
自2019年7月1日起,纽约市内的住宅房转让新增了两项税目,追加基本税和附加税。
追加基本税
纽约州新增了追加基本税,适用于纽约市内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转让。价格超过3百万美元的纽约市住宅房转让,或者价格超过2百万美元的纽约市其它房产转让,每500美元的转让价征收1.25美元的追加基本税。部分用作住宅房的房产视为住宅房,适用3百万美元的追加基本税起征点。追加基本税是卖方责任,如果卖方不缴纳或免于缴纳,则由买方缴纳,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张三将位于皇后区的房产以32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房产的60%商用、40%用作住宅。部分用作住宅,因此这一房产视为住宅房;转让价格超过3百万美元,所以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追加基本税;每500美元的转让价缴纳1.25美元的追加基本税,所以应缴的追加基本税总额为8千美元。追加基本税由卖方张三负担,但如果张三不缴纳或免于缴纳,则由李四缴纳,张三和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附加税
纽约州税法新增了附加税,适用于纽约市内价格为2百万美元以上的住宅房转让,附加税依转让价不同,适用0.25%—2.9%之间不同的税率,比如2百万美元至3百万美元(不包括3百万)的住宅房转让,缴纳0.25%的附加税;3百万美元至5百万美元(不包括5百万)的住宅房转让,缴纳0.5%的附加税;5百万美元至1千万美元的住宅房转让,缴纳1.25%的附加税等等。最高附加税率2.9%适用于价格为2千5百万美元以上的住宅房转让。附加税是买方责任,如果买方不缴纳或免于缴纳,则卖方必须缴纳,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7月1日以后,原有的不动产转让基本税和豪宅税继续适用于纽约州的不动产转让。如果住宅房的转让合同已于2019年4月1日或之前签署,那么即使2019年7月1日以后过户,也不适用上述的追加基本税和附加税。
2019年6月12日
财产规划税法系列之七:遗产税隐退江湖 所得税上演踢馆
收入所得税之所以受邀踢馆反客为主是因为遗产成本增值规则(Stepped-up basis at death rule)的存续。遗嘱人仙逝当日的市场公平价值成为遗产的成本基础,此后转让的资本利得也建立在这个增值了的成本基础上,这就是遗产成本增值规则。但,同样的财产如果发生在生前赠与,那么成本基础保持在当初的购入成本,这个低成本原封不动地转给受赠人,不含未来的增值。
假设,一个人花了1000美元购入某项财产,他去世时增值为50,000美元,继承人变卖该财产获得50,000美元。根据遗产成本增值规则,变卖的成本为市场公平价值50,000美元,资本利得为零。但同样的财产如果发生在赠与,而且在上述同一时候变卖该财产、获得同样的50,000美元,那么这项财产的成本基础1,000美元保持不变,资本利得是49,000美元,资本利得税依旧发生。
收入所得税因遗产税免征额的提高而出场的重头戏无处不在。以前拟定的遗产税计划可能是建立在1百万美元的免征额基础上的(如2002年)或5百万美元的免征额的基础上的(如2016年),因遗产税免征额的增长,修改遗产计划可以适当地降低收入税。比如说,在家庭有限合伙中,为了降低未来遗产的价值,1百万美元的资产往往被折算了三四成投入有限合伙。按过去的规则,不折算的话,超过1百万或5百万金额的遗产就要交纳遗产税。如今,遗产税免征额涨到了八竿子打不着的高度了,反观过来,将1百万美元的资产折算成70万美元,转让资产时的成本基础岂不也是70万美元,这如何避免资本利得?重新估价、真实反映1百万美元的资产价值,有利于资产的赠与或转让,毕竟,这个金额离遗产税的魔掌远得很。
收入所得税的戏份加重,例子很多。随着免征额的提升,审阅和修改遗产计划势在必行。比如,遗嘱可能约定免征额以内的遗产由孩子继承,其余的遗产全部由妻子继承。这样约定是因为夫妻间赠与都是免征遗产税的。如果免征额为1百万,拟出这样的遗嘱或许有其意义,1百万以内的遗产都归孩子,孩子免税;1百万以上的遗产都归妻子,因为夫妇间的免税规定,妻子也不必交纳遗产税。但如果免征额提升到了每人1千1百万美元的金额。少于1千1百万的遗产都由子女继承,那么妻子实际上可能被完全剥夺了继承权,这就违背了遗嘱人的本意。这样的计划不得不改。
以上只是遗产税免征额隐退江湖时一手制造的收入所得税新问题。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要单独考察。
财产规划税法系列之六:何时放弃绿卡才能避免IRS的追索?退步抽身须赶早
财产规划税法系列之五:面对拥有,选择失去:“换瓶”转移信托财产
换瓶实际上修改了不利的信托条款。如果信托合同禁止受托人修改信托条款,那么即使条款再不合时宜,受托人也无权修改。这时,只有换瓶才能恰到好处地剔除原合同中的不利条款。按照纽约州法,受托人换瓶不需要信托设立人的许可、不需要信托受益人的许可、甚至也不需要法院的许可。
什么时候行使信托换瓶最有效?比如,信托的受益人离婚时。如果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有权提取信托的财产(财产所有权),那么配偶完全可能觊觎这份信托财产,要求分得一杯羹。此时,受托人可以换瓶,指定、提取信托中的特定财产,置入全新的信托,在新信托合同中取消受益人的提款权,规定信托财产只有在满足受益人终生的健康、教育和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的条件下才可以提取。这样的话,配偶便无法染指这份新的信托财产,因为它不再归受益人所有。又比如,受益人无度挥霍时。若受托人再不出手,那个不争气的受益人可能荡尽几代家业,这时行使信托换瓶可以有效地约束受益人提取信托财产的权利。再比如,信托财产留给残疾的受益人时。残疾人有生之年可以享受政府资助(Medicaid),但去世后政府优先从遗产中追回所有的Medicaid费用。而换瓶之后,新的信托财产已不再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政府便无处得手了。
1992年,纽约州在美国率先通过了换瓶法。目前已有至少25个州施行了信托换瓶法,而纽约州的《遗产权利和信托法》第10-6.6条的换瓶条款历经几次修改(包括最近一次2015年的修改),仍然是全美保护受益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纽约州的换瓶法允许新设的信托约定完全不同于原信托的条款,但受托人的权利却不是无限的。受托人的权利归根结底来源于管财人的权利,既然管财,就要遵守诚信的义务。换瓶权是诚信基础上的权利,是在考虑了受益人最大利益之后行使的权利,尤其是,当多个受益人同时享有一份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必须权衡利弊,采取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受益人最有利、而对其他的一个或几个受益人稍有不利的割舍。换瓶法背后的法律逻辑是,既然受托人在必要时有权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将整个信托连根拔起废弃掉、连本带利处置掉,那么同样也有权为了某一个或几个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将信托本金换瓶至一个全新的信托。正是因为诚信义务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受托人无论如何换瓶,都不得借此扩大自己的酬劳份额、减小自己的责任,也不得借换瓶删除他人在特定条件下解雇受托人并取而代之的条款。
但话说回来,纽约州的换瓶条款再好,也只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对信托合同来说只能拾遗补阙,不能喧宾夺主。如果信托设立人在设立信托时预期换瓶会发生,那么可以明文约定受托人无论如何不可换瓶。这个抉择,必须由当事人作出,律师无法代劳。
财产规划税法系列之四:关注纽约州的遗产总额 避让新税法的昂贵陷阱
哪来的陷阱?纽约遗产总额在二百万美元可以免交遗产税,纽约遗产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仍可以免交遗产税。但是,如果纽约遗产总额在六百万美元,则不适用免征额,而要全额征税,应交税金高达五十一万美元。如果纽约遗产总额在一千二百万美元,那么纽约州全额征税后的税金高达一百三十八
美元,联邦遗产税同时启动,税金为二十六万八千美元,合计一百六十五万美元以上。可见,纽约州的遗产税免征额适用是有条件的:当遗产总额不高于特定金额,才可以享受免征,而超过特定金额哪怕一星半点儿,遗产免征额霎那间归零,遗产全额征税。咫尺悬崖。
法律前景并不明朗。虽说联邦的遗产税免征额适用到2025年底,提前修改不是没有可能。同时,纽约州的遗产税免征额在2019年要修改,至于改到什么水平,能否与现有联邦标准持平,还是未知数。
如何应对?在未来法律态度不明朗的情况,应当利用信托、遗嘱、赠与等方法最大限度地避让纽约遗产税悬崖、减少遗产税损失。看过电影肖申克的救赎(Shawshank Redemption),就一定记得这段场景:正当狱警Hadley在房顶跟同事诉苦,不知如何保住三万五千美元的倘来之物时,主人公安迪勇敢献计,而这次献计决定性地扭转了安迪此后的命运。“Do trust your wife? … Because if you do trust her, there’s no reason why you can’t keep that thirty-five thousand … if you want to keep all that money, give it to your wife.” 为什么?虽然现在的金额与安迪时代已完全不同,配偶间转让财产享受免税的道理仍然不变,生前如此,遗赠也如此,联邦法如此,纽约法亦如此。应对遗产税法律变数的策略也立足于配偶抵扣。
第一、调整现有财产规划。比如,设立信托,完美地利用配偶抵扣消除现有法律关于免征税的不安定因素,给未亡人再一次因地制宜的机会。夫妻一方过世时,未亡人可以根据当时的遗产税法决定直接继承,还是维持信托从而减少将来的遗产税。
第二、调整现有遗嘱。通过遗嘱设立特定信托可以使未亡人在有生之年接受信托的收入而无需交纳任何遗产税,同时借用信托也可以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的债权人都无法追索信托财产。
第三、赠与赶早不赶晚。2018年,低于一万五千美元的赠与不仅在纽约免予交纳赠与税,联邦赠与税也免征。但在纽约州,因赠与时间而异,有些赠与仍然会作为遗产,征收遗产税。所以,根据不动产、动产的种类不同,有些赠与赶早不赶晚。
第四、搬迁。毗邻纽约的新泽西州,目前既不征收赠与税,也不征收遗产税。如果搬迁到转让税赋更优惠的州,比如新泽西州,那么应当及时修改遗嘱和财产规划。
财产规划税法系列之三:漏斗实体(Pass-thru)免税新规定的浅尝辄止
C公司的收入纳两次税,公司层面的所得纳一次公司所得税,股东分得的收入再纳一次个人所得税,C公司就是常说的公司。S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一个自然人经营(Sole Proprietorship)这些实体的收入在企业层面不纳税,其所得全额下流到这些实体的所有人,所有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这部分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故名漏斗实体(Pass-Thru)。
漏斗实体免税的新规定
不适用于免征的收入
20%的免征额只适用于漏斗实体从符合条件的经营中取得的收入和支出的成本。这项政策不适用于投资收益(比如与漏斗实体的经营无关的红利或利息收入),不适用于长短期的资本利得,也不适用于来源于国外的收入。
免税金额的限制
正是由于后一项规定,商业地产的租金收入也可以计算免税额。
纳税人收入的限制
适用漏斗实体免税政策有个前提,纳税人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157,500(或$315,000,如果共同报税),不包括$157,500;纳税人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多于$207,500(或$415,000,如果共同报税),也不包括$207,500。在此间的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则免征额递减,直至免税额为零。
如果漏斗实体的所有人个人应税所得额少于$157,500(包括$157,500)或者夫妻共同报税的应税所得额少于$315,000(包括$315,000),漏斗实体免税的优惠政策不适用。
第二职业的纳税人
从事第二职业的个体纳税人即使没有成立漏斗实体也可以享受20%的免税额。
专业领域的特别规定
专业领域的漏斗实体适用特别的免税规定。专业领域包括健康、法律、会计、精算、表演艺术、咨询、陆上竞技、金融、经纪、以商业信誉和个人技能为主要资产的行业,以及投资、投资管理、证券交易等领域。这些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07,500(或者少于$415,000,如果共同报税),专业人士仍然可以享受第199A条规定的免税规定,但适用的免税税率不再是漏斗实体收入的20%,而是要单独计算。
C公司作为漏斗实体的所有人
第199A条旨在为个人纳税人提供免税优惠,免税的受益人是漏斗实体的自然人所有人或自然人投资人。如果C公司成为漏斗实体的所有人,那么第199A条的20%的免税额自然不适用。
信托和遗产也适用漏斗实体的免税规定
信托和遗产可以享受第199A条的20%的免税额。
变则通:调整现有经营结构
这项利好政策从天而降,恰好对得上条件的,2017年报税时既可享受免税的优惠。对不上条件的,可以调整现有经营的组织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利用20%的漏斗实体免税额。比如说,如何分割或合并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从而使漏斗实体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更为明确,从而毫无争议地享受20%的免税额。比如说,在合理的基础上提高W-2员工的组成,减少独立合同工酬劳的比例,以增加W-2工资成本的免税额。比如说,根据所有人的收入情况来决定漏斗实体所有热的酬劳是采取W-2工资的形式更有利,还是采取分红的形式更有利。
具体例:
小云和大卫夫妇共同报税,共申报了$350,000的应纳税所得额。丈夫大卫成立了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漏斗实体甲),妻子小云是开了一家一人公司,从事商业咨询服务(专业领域漏斗实体乙)。小云和大卫夫妇在纳税年度共同获得了$5,000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收益(REIT)。大卫从漏斗实体甲按持股比例分得的收入是$150,000,按持股份额支付的W-2工资是$50,000。小云从专业领域漏斗实体乙获得的收入是$200,000,支付的工资是$80,000。
先计算大卫按照第199A条新规定获得的免税额:小云和大卫共同报税的应税额总额($350,000)高于第199A条规定的共同报税所得额门槛$315,000。因此,合伙人大卫依照第199A条的规定享受20%的免税额。大卫从漏斗实体甲按其持股份额分得的收入是$150,000,大卫从漏斗实体甲获得收入的20%为$150,000*20%=$30,000,大卫按漏斗实体的持股份额支付的W-2工资是$50,000,W-2工资的50%是$50,000*50%=$25,000,两者取其小,即$25,000。大卫的漏斗实体甲适用的免税额是(漏斗实体甲的收入的20% ) - (漏斗实体甲收入的20% - W-2工资的50%)*20%,即$30,000-20%*($30,000-$25,000)=$29,000。大卫依据漏斗实体甲获得的免税额是$29,000。
财产规划税法系列之二:2017年岁末遗产税的新规定
生前转让财产通常课以赠与税,死后转让财产通常课以遗产税,跨代赠与(如爷爷赠与孙子)通常课以跨代赠与税,这些都属于转让税。受让人接受赠与或遗赠时应当纳税多少,则由受让人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决定。
转让税的免税额度
赠与税与遗产税在课税之前适用统一的免税额度。现行、2012年的《美国纳税人救济法》将赠与和遗赠的个人转让税免税总额确定在5百万美元,每年的转让税免税额度依通货膨胀调整。经通货膨胀调整的2011年个人转让税免税额度是5百万美元,2017年的个人转让税免税额度原本是5,490,000美元。
转让税课税
跨代赠与在赠与和遗赠之外另行课税。跨代赠与的免税额度准用遗产税的免税额度。因此,2017年的跨代赠与免税总额也是10,980,000美元(2017年《减税就业法(TCJA)》)。跨代赠与适用统一的税率,即遗产税课税的最高段税率、40%。
配偶抵扣
个人生前赠与未用尽的转让税免税额度,在其遗产课税时仍然有效。配偶双方的生前赠与和死后遗赠的转让税免税总额合计近22,000,000美元(2017年《减税就业法(TCJA)》),不仅在生前赠与时,配偶的任何一方(通常是更为富有的一方)可以享用另一方的转让税免税额度,配偶一方去世后,其未用尽的转让税免税额度,可以由另一方继续使用。
此外,配偶之间转让财产可以百分之百、无限额地享受转让税免税,这种免税叫配偶抵扣,也适用于遗赠,但是,接受遗赠的配偶一方必须是美国公民,否则不得享受配偶抵扣。好在,设立了有效的QDT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后,接受遗赠的配偶即便不是美国公民,仍然可以享受无限额的配偶抵扣。设立QDT信托的重要条件是,信托的管理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美国公司。只有当接受遗赠的非美国公民配偶过世时,QDT作为遗产才开始交纳转让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税基为非公民配偶从QDT中受让的所有财产与非公民配偶过世时QDT信托中仍存留的财产价值的合计。
慈善赠与
对慈善机构的赠与免缴赠与税。
《减税就业法》(2017):
《减税就业法》(2017)由总统签字后将于2017年12月31日生效,有效期截止2026年1月1日。此次共和党费尽心力通过的税改对未来的十年的赠与和遗赠及其它各项经济活动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财产规划税法系列之一:为未来数十年的健康做打算──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篇
